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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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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4]财商字第175号
【发布日期】1994-04-07
【生效日期】1994-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
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
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94]财商字第1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单位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医药费的列支渠道,要求我部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以后职工医药费的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在职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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