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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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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无形资产中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各国都不尽相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既不同于国际准则,又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本文分别通过对现行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扬长避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会计处理方法——独立调整资本化法。

关键词:研究与开发支出 独立 调整 资本化



一、 对现行R&D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综述

(一)国际上其他国家对R&D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研究与开发(research & development 简称R&D)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抑或是采用其他做法,已成为会计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焦点。目前,国际上对R&D支出的处理大致有三种方式:

1. 全部费用化。即将R&D支出全部作为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这种做法的主要有美国、德国、荷兰等国。

2. 全部资本化。即将R&D支出在发生时全部资本化,并在未来可取得收益的期限内摊销。采用这种做法的有意大利、法国、日本、巴西、瑞士、瑞典等国。

3. 有选择的资本化。这种方法是事先确定一个用以资本化的标准,当R&D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达不到资本化条件的则予以费用化。目前英国的做法及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遵循的这一原则。

1997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商誉和无形资产》,该准则将R&D支出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三种类型划分,前两种类型作为期间费用的处理,后一种类型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准则具体规定了5个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同时修订后的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3号,允许企业将以前已费用化的R&D支出,在原来导致其费用化的不确定因素消失后重述。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开发成功并且市场前景看好,那么以前已费用化处理的R&D支出便可以“扣”出来增加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1998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正式公布了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简称IAS第38号)。该准则规定:为了评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企业应将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同时指出: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此这个阶段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而在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的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而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准则第45条具体规定了6个条件)开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其成本为自R&D首次符合无形资产的基本确认条件和其后发生的支出总额。该准则第59条又规定:“报告企业在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或中期财务报告中初始确认为费用的无形资产项目支出,不应在以后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即已经确认为费用的部分不得在确认无形资产时予以转回。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英国的做法和国际准则的规定在形式上颇为接近,但在内容上却有很大的不同。现行实务中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会计准则所遵循的原则与国际准则的规定大抵相同。

(二)我国对R&D支出的会计处理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立项于1993年初,并成立了项目组。1994年12月,项目组完成了项目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来看,对自创并依法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如何确定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R&D支出予以资本化,并作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R&D支出全部费用化,因为费用化的做法在股份有限公司试用没有发现存在较大的问题;还有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采用费用化的做法,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R&D支出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允许采用部分资本化的会计政策。

1996年12月,项目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草案)》。1997年英国颁布了无形资产准则。 1998年,IASC公布了国际无形资产准则。我国在借鉴国际无形资产准则及其他国家相关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原草案作了一些调整,于2001年1月18日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我国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予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 对上述各种R&D会计处理方法的评价:

(一)全部费用化

这种作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正式颁布无形资产准则,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却早于1978年10月就颁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研究开发成本的处理方法》。准则规定,除采掘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的R&D支出均在发生时作为费用处理。其于APB公告第4号《企业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上表述的把成本确认为费用的三个原则是其理论的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①结合原因和结果。一些成本依据与特定收入假定的直接联系而被确认为费用...把他们确认为费用就完成了对收入的确认。

②系统 合理的分配。如果一项资产的收益期是几个期间,在缺乏比原因结果更直接的基础时,以系统合理的方式把成本分摊到各期。

③即期确认。一些与当前会计期间有关的成本被确认为费用是因为:⑴发生在该期间的成本没有提供可辨别的未来收益。⑵在以前年度被记录为资产的成本不能再提供可辨别的收益。⑶不论是以与收入的联系作为分配基础,还是在几个会计期间分配成本都有被认为是没有有用的目的。

由于R&D支出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及与未来收益间缺乏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不适用“结合原因和结果”的原则和“系统合理的分配”原则,只能立即确认为费用。

费用化的处理存在两个明显的弊端:

1. 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目地在于取得技术成果,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典型的投资动机。如果将R&D支出费用化,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就会形成可能对企业经营起重要作用的大量账外资产的存在。

2. 由于费用化的处理,企业未来极具超额获利能力的无形资产不能在表内报告,反而使本期经营成果大幅下降。由于信息误导,容易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悲观情绪。尤其是在两权分离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费用化的处理无疑助长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管理层通过对R&D项目少投入甚至不投入来保证净资产收益率等考核指标的实现,而使企业缺乏创新能力,后续发展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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